海伦某村会计和出纳与他人和谋,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资金,被判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赵某、肖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经审理查明,赵某自1986年至1996年任原某村会计;黄某自1996年至2015年接任赵某会计职务;肖某自2000年至2005年任村出纳员。2002年在村用土地化解债务时,赵某、黄某、肖某在村上均有存款。赵某得到化债土地83亩、黄某得到化债土地69.2亩、肖某得到化债土地71.4亩。李某(另案处理)自2002年任村民兵连长,2005年至2011年任村支部书记,张某自2000年至2005年任村组长,2005年至2008年任村长。2011年赵某、黄某、肖某与时任村支书李某合谋,由黄某制作虚假承包费票据、更改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将几人应于2015年到期的化债土地厂包经营合同延长至2027年。后张某找到李某商谈延长合同期限,李某指使换某按照以上方法将张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延长到2027年。可黄某原合同在2015年到期后,将化债土地69.2亩交回村里。其余四人在2016年均将自己的化债土地转租获利。经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李某用化债地转包获利18 756元、赵某用化债地转包获利36 199元、肖某用化债地转包获利29 579元、张某用化债地转包获利19 599元.
综上,黄某、赵某、肖某与他人和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制作虚假票据入账、更改合同等手段,非法侵占村集体财产104 133元;赵某、肖某的犯罪数额均为84 534元。
经侦查,黄某于2016年10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赵某、肖某于2017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村里抓获。案发后赵某、肖某、李某、张某均将占用土地交回村里,黄某、赵某、肖某返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肖某与被告人黄某及李某(另案处理)相勾结,利用李某和被告人黄某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肖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赵某、肖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全部返赃,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法官提醒,对自治组织的财务应加强监督,要有专门的财务小组,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相关的监督制度。此案正是由于村不规范的用人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让被告人有了可乘之机,导致村大量财产被侵占。针对上述情况,法官建议各村及时规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为此赋诗点评:
会计出纳是大爷,并和支书相勾结;
侵占村集体财产,长期霸占不可惹;
百姓敢怒不敢学,东窗事发狱中跌;
退回土地和赃款,被判入狱成土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