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四人因“不好意思拒绝”帮忙作伪证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8-01-12 14:08:52


    因一起诈骗案件,为使被告人逃避刑事处罚,韩某等四人因“不好意思拒绝”,帮个“小忙”,分别受人唆使,出庭作伪证为被告人开脱,结果因涉嫌作伪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悔莫及。

    2016年3月以前,刘某经营粮油经销公司时,在收粮过程中,以虚假合同将四人大豆骗到手始终未付粮款。后来,刘某涉嫌诈骗罪被依法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刑。刘某上诉,在上诉期间,刘某的儿子及妹妹为使其无罪开释,找到了韩某等四人,请求他们在开庭时出庭作证,均称“自己往刘某大豆收粮点送粮是自愿的,刘某没有诈骗我们的行为”。

    2017年4月,庭审中,四人按照刘某的儿子刘某儿及妹妹刘某妹的“请托”,证言基本一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相关证据显示大相径庭。公诉人当庭指出几人系说谎。

    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因刘某的儿子及妹妹涉嫌妨害作证,韩某等四人涉嫌作伪证,依法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四人被骗后,分别于2016年3月、4月期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卖粮过程中,受刘某所骗,损失100余万元。可在上诉诉讼过程中,韩某等四人却改口,向法院出具了虚假证言,从而导致刘某案件发回从审,其证言都是刘某的儿子儿子刘某儿及妹妹刘某妹所教。

    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儿和刘某妹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韩某、兰某、王某、侯某等四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伪证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儿和刘某妹、被告人韩某、兰某、王某、侯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以案讲法】帮人作伪证,既是“好心”也犯罪。

    通过案件的审理,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所办理的案件中,证人等犯伪证罪大都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作证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法官剖析伪证罪被告人通常表现为四种心态

    一是帮忙心态。很多作伪证的人往往认为他人是否构罪与自己无关,常常怀着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帮就帮”等无所谓的心态,作出违背客观事实的证明,致使他人逃脱或者减轻罪责;有些证人甚至本身就是亲戚或朋友,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出于情感考虑,选择作伪证。

    二是获利心态。犯罪分子一旦触犯法律,总在想方设法逃避刑事处罚,甚至不惜重金收买证人等作伪证。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有一些证人等经不住利益诱惑,在他人许诺给予好处时,往往会对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他人的证词,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或减轻罪责。

    三是避害心态。不利的证词会使犯罪分子身陷牢狱,这种后果往往是证人等避之不及的,这就促使一些证人等出于逃避打击报复的避害心态,作出违背客观事实的证词,影响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

    四是陷害心态。有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和他人有嫌隙,在司法机关调查时,趁机落井下石,诬陷他人,误导司法机关,试图陷害他人使其得到更重处罚。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陈述。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拘留。而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对于这种犯后联系多人作伪证,力图躲避处罚的也会予以相应的考虑,在量刑上不会予以从轻或者从宽处理。并告诫参加庭审的群众:“即使初衷是善意的,但只要构成伪证罪,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为此赋诗点评:

    四个法盲真傻帽,好心帮忙进了套;

    别人请托做假证,帮小忙把法律挑;

    利益熏心钱字高,为朋友两肋插刀;

    违心说谎言不惭,违背事实法不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