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可这个损贼专偷身边的邻居。还得啥偷啥,小到锅碗瓢盆,中到播种机、煤气罐和喷雾器,大到摩托车,啥都不嫌弃。总之日常过日子能够用得上的,他都往自己家里倒腾。近日,海伦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经审理查明,岳某现年30岁,是海伦市爱民乡某村农民,在村民眼中属于精神不好,整天无所事事,便养成了偷偷摸摸的坏习惯。2017年3月的一天,岳某趁本村村民于某家中无人,从于某家南侧板杖子进入院内,盗得东侧仓房内停放的一台宗庆牌摩托车。时隔几日后,又在于某家仓房内盗得铁管、播种机、煤气罐、喷雾器等物品,盗后将上述物品放于自家仓房内。3月下旬,岳某又趁本村村民余某家无人,进入室内盗得两个铁锅、锅盖、水泵、两个手锯、凳子、大衣、桌子、破塑料袋等物品,盗后将上述物品放于自家仓房内。10月份的一天,岳某又趁本村村民关某家无人,入室盗得水泵、碗、盘子、盆、窗帘等物品,盗后将上述物品放于自家仓房内。
2017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岳某所盗物品经价格认定价值1770元,案发后,赃物被起出,返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案发后,经齐市第二神经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岳某属精神分裂病,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岳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恶态度好,且已退回全部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偷窃照样也要判刑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岳某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经司法鉴定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法院遂对其作出从轻处罚。
为此赋诗点评:
损贼有病不消停,专偷邻居家日用;
锅碗瓢盆啥都偷,都往家里来倒腾;
村民拿他没法整,只好忍气和吞声;
他是限定刑事人,承担责任给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