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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部书记太贪 截留危房补助款

  发布时间:2018-03-01 09:05:16


    身为海伦市某乡村村支部书记鄂某,不是利用职务去为人民服务,而是,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倒房重建、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截留手段,贪污公款。近日,海伦市法院依法对鄂某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鄂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今年55岁的鄂某是海伦市某乡村村支部书记,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鄂某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在两个村合并时,主管原村五个组工作中,2011年国家实施“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政策,鄂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负责原村农户危房补助统计上报工作中,于2014年私自冒用12名农户上报危房改造对象,每户上报危房补助款8500元,并于2015年4月12日指使村会计邵某填写10户农民的收款据10张,这10人的收据均在鄂某手中保管,六天后,2014年4月27日危房补助款下拨。案发后,经侦查部门核实,10户农户未在村里和鄂某处申报过危房补贴,也未在农村信用社办理过银行卡,未使用过银行卡,至今也未领取到这笔危房补助款8500元,出具收款收据的农户也未收到此款,被鄂某一人骗得,共骗取国家优抚的特定款102 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鄂某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经侦查,鄂某于2017年6月15日被侦查部门在哈市江北区某小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鄂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假上报,截留手段,骗取国家对农民危房改造的优抚款102 000元,数额较大,属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对其所犯的贪污罪,被告人鄂某在审理过程中拒不供认,亦未悔罪。但结合本案相关涉案人员的证言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相关文件规定,足以证明国家拨付的危房补贴款,被被告人占为己有。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近年来,扶贫专项资金屡屡沦为村组干部口中的“唐僧肉”,尤其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最甚。村组干部违规收取农房改造户“好处费”、伪造资料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乱象充斥农房改造领域,给扶贫攻坚也蒙上了一层阴影。

    要说这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本身其实并没有什么“过人之处”,但是这每户几千元左右的补助资金对于房屋老旧、存在安全隐患的困难农户来讲却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这对于不少困难农户来讲意味着“救命钱”:有了这笔钱可以改造房屋排除安全隐患,没了这笔钱房屋就有可能因为缺乏资金无法改造而出现安全隐患,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困难农户的“救命钱”却在村支书手中被截留。

    法官认为,村支书之所以能够贪污危房补助资金,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扶贫资金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给了个别腐败分子钻空子的机会;其次是基层干部思想转变不到位,有权任性的现象还是存在的;最后基层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不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治理基层扶贫乱象,还是得有针对性。一方面要加强对扶贫领域尤其是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堵住腐败的源头,让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牢笼;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基层法治的普及宣传力度,既要让基层干部尊法守法,依法行政,也要让基层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基层群众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让基层困难群众过上好日子、住上好房子也是我们当执政兴国的重要目标。守护基层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是实现“中国梦”,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的重要体现。

    为此赋诗点评:

    村支书任职七年,截留危房补助款;

    不为百姓办好事,贪污百姓救命钱;

    村干部乱象甚堪,管理不严把空钻;

    要想堵住腐败源,监管力度要完善;

    把好关口出利剑,教育干部不要贪;

    常抓不懈常检查,做好思想竖防线;

    村组干部是重点,服务群众用好权;

    反腐倡廉年年讲,人人过好这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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