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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票作抵押 合同诈骗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8-03-01 09:05:46


    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一桩案件中,被告人于某伪造房票,将已经抵押借款100余万元。于某随后将钱财挥霍光后“跑路”,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家住海伦镇某小区的于某无职业,是一个搞建筑的小包工头,2012年与赵某合伙在开发商沈某处承包了海南某小区4号楼和6号楼的建筑工程。于某为了进料和辅料方便,以海南某小区4号楼和6号楼基建办公室为名刻了一枚印章。开发商沈某拨给于某、赵某120余套海南某小区的楼房用于抵顶工程款,于某、赵某出售顶账楼房时到开发商沈某处开放票。

    2015年5月13日,于某用自己刻的印章私自开出沈某给其与赵某顶账的楼房房票9张,用这9张房票抵押向陈某借款50万元,期限为6个月。得款后将25万元借给张某,余款用于工程建设,于某又将此房子卖掉,也未还款。

    2014年2月于某又以同样的手法,将海南某小区4号楼4单元5楼卖给宫某,2015年7月1日用海南某小区的2张购房房票(其中一张4号楼4单元5楼)作抵押,向孙某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2016年6月于某偿还孙某借款11.76万元,余款一直未还。

    2015年9月16日,于某用自己刻的海南某小区4号楼和6号楼基建办公室印章私自开出沈某给其与赵某顶账的楼房房票3张,用这3张房票抵押向姜某借款15万元,期限为6个月。得款后将款项用于工程建设,于某又将此3套房子卖给他人。2016年3月,此款到期后姜某向余某索要,于某以各种理由推拖未还。

    2015年11月,于某伪造某新区A栋2单元701室购房房票、购房合同,用伪造的房票和购房合同做抵押,向孟某借款15万元,期限3个月。此款到期后,于某只还孟某1.55万元,余款一直未还。

    于某将开发商给其的顶账楼房全部销售后,也没有偿还借款,欠下200余万元外债,于2016年6月与借款人失联,于2017年初先后逃到河北省黄骅市和北京藏匿,于2017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顺义区T2航站楼外抓获。

    综上,于某共诈骗86.5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于某在明知自己房产已抵押给借款人,不能将此房产出售给他人,仍伪造房票骗取被害人借款,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为减小借款人无法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风险,债权人通常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担保。法官提醒债权人,并不是收到产权证原件就万事大吉,还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查明产权登记状况,明确产权人有哪些。如有共同共有人的,还需取得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处分。二是查明抵押物是否还设置有他项权利。如设有抵押担保权或被法院查封了,即使签订抵押合同,抵押也属无效;最后是在查明产权及他项权利后,应及时到相关权属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维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及损失的发生,以免落入骗局。

    为此赋诗点评:

    无业游民本事大,合伙建楼搞开发;

    没钱进料到处骗,私刻印章来欺诈;

    伪造房票作抵押,借来款项手爪大;

    犯了合同诈骗罪,被判重刑进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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