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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路”无踪影 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发布时间:2018-03-01 09:08:54


    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不少讲义气之人,在朋友遇到困难时伸出援助之手,主动愿意为他人作担保,不想朋友“跑路”,自己却要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判令作为担保人的被告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和利息及相关费用。

    辛某与张某系多年朋友。张某为了做生意,向辛某借款,便找来李某,李某与辛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载明其借到辛某10万元,期限为一年,用于生意上资金周转,同时,约定到期一次性归还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承担辛某因诉讼而支出的相应费用。此外,李某向张某出具一份连带保证声明,约定张某逾期未还款,则由其承担归还此笔借款的义务。借款逾期未还,以至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向辛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和逾期违约金,事实清楚,且在法定担保期间内。现张某无法找到,辛某要求李某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生活中,朋友有事请帮忙,仗义相助或碍于情面,本无可厚非,但应加强法律意识,事先明确自己的责任,不可盲目“拔刀相助”。现实生活中,不够诚信的朋友也为数不少,其一旦失信,拒不还债,产生纠纷,不仅友情会蒙上阴影,自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案就是一起借款人跑路,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案例,让人发人深省,值得回味。

    为此赋诗点评:

    哥们义气为交友,肝脑涂地拜把求;

    为了生意讨借款,保证合同自来筹;

    朋友跑路很自由,连带担保落自头;

    悔恨当初爱情面,法不容情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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