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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泄不满情绪 放火烧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3-23 10:40:19


    近日,海伦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80后男子为发泄心中不满的情绪,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案件,最终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

    孟某和王某夫妇系某村五保户,村为了照顾她们将闲置的已出售给刘某的原村小学校11间房子的东侧两间借给孟某和王某夫妇居住。王某系乐业乡某村的泥瓦匠,1980年2月3日出生,小学三年文化。2017年5月,王某帮本村村民孟某和王某夫妇(五保户)家盖猪舍时,不慎将水平尺弄坏,在赔偿问题上产生分歧,王某对孟某和王某夫妇赔偿不满而发生争吵,为发泄不满,于2017年9月初,来到孟某和王某夫妇家投毒,将孟某和王某夫妇家的猪毒死,孟某和王某夫妇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9月6日王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王某被解除拘留后,对孟某和王某夫妇更加怀恨在心,2017年10月25日17时许,王某酒后窜至孟某和王某夫妇居住的原某村小学校,从西数第三间的北侧窗户跳进屋内,将北侧走廊内的玉米秸秆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原村小学校11间房屋的房盖、门窗、顶棚以及孟某和王某夫妇放于房屋的3600元现金、一对黄金耳坠、一只银手镯、2000斤猪饲料、200斤黑小豆、480斤黄豆、100斤红小豆、100斤饭豆子等全部物品被烧毁,并烧死19只三黄鸡。经价格认定:孟某和王某夫妇家被烧的物品价值7867元;刘某的房屋修复工程造价102 691.23元。

    经侦查,王某于2017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东凤镇某村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为此赋诗点评:

    村泥瓦匠心眼小,帮盖猪舍尺坏了;

    为争赔偿不满意,不甘心给猪下药;

    五保户来把案报,拘留罚款把罪遭;

    怀恨在心去放火,晚上窜至小学校;

    跳进屋内火点着,造成损失可不小;

    烧毁物品十来万,最终被抓进监牢;

    只为小事来现报,自作自受法不饶;

    遵纪守法好公民,和谐相处才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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