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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结婚酿恶果 再婚夫妻再离婚

  发布时间:2018-03-23 10:41:48


    夫妻二人本来都是再婚,却因为结合过于草率,导致感情破裂,再次走向离婚,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结这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处准许原告阿超与被告阿琼离婚,婚生子女一名由被告阿琼抚养,由原告阿超支付抚养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

    阿琼第一次婚姻失败后,在亲属的介绍下,认识了阿超,两人均系再婚,阿超当时和家人都认为,虽然对方离过婚,但是只要能够持家过日子就行,而且离过婚的女性更能够稳重持家。两人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同月29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婚生一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阿超外出打工,阿琼在家操持家务,长期分居生活。后来,阿超听家人说,阿琼在家不守本分,经常和异性男人来往。为此,双方发生矛盾,思想产生隔阂。阿琼认为阿超心眼狭小,禁止阿琼和同村异性说话,并时常翻看阿琼的手机通信记录;阿超也发现阿琼脾气暴躁,动辄摔打吵闹。渐渐两人互相猜疑、互相抵触,婚姻走到了边缘。

    两人在一次争吵中,阿琼离开了阿超回到了娘家,阿超为了挽回这段婚姻,无数次要求阿琼回来均无果。阿超大半年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方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差,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常生气、吵架,难以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且庭审中,经调解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婚生子女,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由被告抚养女孩更有利其健康成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两人就此纠纷一次性了结,结束了这段短暂的婚姻。

    【法官以案说法】阿琼认为自己在第一次婚姻失败后,只是想找个不介意自己离过婚的人过日子,但是并没有从自身情况出发,吸取第一次婚姻失败的经验教训,没有改掉自身存在的缺点,以至于婚姻再次失败。阿超虽然不介意阿琼离过一次婚,但在实际的共同生活中,还是戴有色眼镜对待阿琼,然后使自己也变成了曾经的阿琼。双方在这段婚姻中想到的是自己能得到什么,而没有诚意去对待对方,所以,他们自然走不长久。

    为此赋诗点评:

    女子阿琼结过婚,经人介绍又再婚;

    感情尚可生女孩,时间长久闹纠纷;

    互相猜疑生矛盾,争吵不断娘家奔;

    男子数次往回接,死心塌地不跟君;

    无奈之下诉离婚,法庭调解定乾坤;

    失败婚姻不吸取,再婚夫妻再离婚;

    生活就是着弄人,恩爱夫妻要自尊;

    你谦我让能长久,天长地久才叫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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