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打人者虽受到刑事处罚,但并没有完事,仍需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几日,海伦市法院就审理一起酒后伤人案件,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7.8万元。并作出相关禁止令,对其饮酒的行为进行适当禁止,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酒后进入公共场所,以矫正其行为。
徐某是一个无职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平时爱好喜欢喝酒,喝完酒后就控制不住,经常惹是生非,亲朋好友拿他也没有办法。2017年12月5日晚上19时许,徐某与几个哥们在某一小吃部吃饭,哥们在一起有说有笑比较高兴,徐某两杯白酒下肚情绪就有点控制不住,看谁都有点不顺眼。几个哥们一看喝成这样,便劝阻他不能再喝了,徐某便急了眼,骂骂咧咧的还要喝,几个哥们一商量结账走人,便搀扶着徐某走出小吃部。正巧,前来吃饭的王某不慎碰了徐某一下,徐某急了,晃晃荡荡上前就给王某一撇子,最厉害不停地骂着,王某还没缓过神来,徐某又是一脚,将王某踹倒在地。徐某又借着酒劲上前用皮鞋踢王某的头部,造成王某头部受伤,后被人拉开,王某受伤后入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案发后,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王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酒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由于徐某平日有贪杯好酒之习性,与邻里的小摩擦时有发生,该案亦因饮酒而起,因此,必须对被告人徐某饮酒的行为进行适当禁止,以矫正其行为,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酒蒙子,东北话,有贬义。指与酒为友、沾酒就醉,能力低下,醉眼惺忪,整天处于和酒亲密接触的状态,基本上每餐必须要喝酒,或者多或者少。从他或者她身边走过,总能闻到酒精的味道。但是人在很多时候是比较清醒的,不过容易喝的缺少理性,东倒西歪,酒后胡言乱语,不能自持。与其相近一词是酒篓子。“酒醉发疯,酒醒后悔”是现在酒后闹事的人的现状。本案中徐某酒后伤人,给王某带来伤害,给自己也带来了惩罚,不但被判刑还要赔偿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伤人伤己。酒要少喝或不喝,喝了也要保持清醒状态,杜绝耍酒疯。
法官在审理时指出,徐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饮酒并进入公共场所或酒后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法院将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裁定撤销缓刑,将其收监执行。
为此赋诗点评:
酒蒙子喝酒就醉,喝酒后惹是生非;
哥们相聚小饭店,叙旧调侃谁跟谁;
小哥高兴走两杯,白酒下肚麻了嘴;
情绪失控不听劝,动手打人犯了罪;
酒醒之后挺后悔,主动投案来认罪;
都是白酒惹的祸,既判徒刑把钱赔;
告诫那些喝酒鬼,理性喝酒最高贵;
杜绝酒后好冲动,伤人害己不值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