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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贷实为买卖 主张利息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03-23 10:44:28


    方某本是农民出身,一直在家务农,自己耕种土地上百亩,每年所需化肥数吨,经人介绍与做化肥买卖生意的蔡某相识。两人便于2015年初合作供给,方某成为长期客户,蔡某便一直向方某供应化肥,方某手头无现金给付时,蔡某也愿意让其赊欠。后蔡某不再从事化肥经营生意,于是,便找到方某要求结清这几年所欠的化肥款共计10.4万元。方某暂时无钱偿还欠款,蔡某便与方某商量,让方某写下一张借条本金和还款期限。后方某一直没有给付。现还款期限已过,按当初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蔡某借款及利息,但方某拒绝接受,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方某接受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受理后,了解方某自2015年年初农耕之际,在蔡某的店里购买各种农作物耕种所需化肥。因方某家里田地较多,所需化肥量比较大,蔡某认为其是长期客户,便一直向方某供应化肥,方某手头无现金给付时,蔡某也愿意让其赊欠。

    2017年11月份,蔡某不再从事化肥经营生意,于是便找到方某要求结清这三年所欠的化肥款共计10.4万元。方某表示家中花费较大,连年收入均用于家庭花销,暂时无钱偿还欠款。蔡某便与方某商量,让方某给自己写下一张借条,借条言明:今借到蔡某款项10.4万元,于2017年12月月底前还清。方某认为自己本来就欠蔡某10.4万元,且蔡某也已经给自己再宽限了几个月,写张借条是应当的。于是,方某给蔡某写下了上述内容之借条。

    2017年12月底,还款期限一到,蔡某便向方某索要“借款”,无奈方某还是无法一次性还清该笔款项。于是,蔡某便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尽快偿还该笔借款,并自起诉之日起,要求方某按法律规定给付利息,直到“借款”还清时止。

    经过法庭审理,方某认可有这笔欠款,但是这笔款项欠的是化肥款,不是借款,不应该给付利息。蔡某也认可该笔款项是赊欠的化肥款,但是对方给自己写的借条是自愿的,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和蔡某之间名为借贷关系,实为买卖合同关系,方某欠蔡某10.4万元化肥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方某理应承担偿还该笔款项的责任。蔡某主张按借贷关系给付利息,因无法律依据,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以案说法】

    借条和欠条,终究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因此民事主体在这两种法律关系之下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不尽相同了。

    分析: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合同关系,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目的是取得借款人的借款;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两者在合同目的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买卖化肥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始终是以赊欠的方式运行。但是,在蔡某不在做此生意的情况下,找到方某出此借条。但上述合同内容成立后,贷款人并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督促借款人及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而借款人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动归还借款,并在事实上一直占有并使用,故应视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均认可并接受了上述买卖并转移借款这一事实,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实际上已实施了买卖的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已经达到。

    综上,从日常经验和法理分析,双方之间当初达成的就是一个化肥买卖合同而非借款合同。因此蔡某的诉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为此赋诗点评:

    农民致富耕种田,发家养殖合家欢;

    方某耕种数百亩,需要化肥几十万;

    相识蔡某有和善,援助方某化肥钱;

    方某借机就不还,一直拖欠好几年;

    蔡某找其索要钱,方某给其出条款;

    名为借贷实买卖,起诉法院还借款;

    法院受理明分辨,识破伎俩与判断;

    买卖借款截不同,不能支持利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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