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一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5月、2017年5月,张某在某乡某村克音河西稻田处分两次将自家4.5亩防护林地及周边他人林地非法开垦,用于种植水稻。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张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4亩,林地原有植被破坏程度严重。案发后,张某将涉案地块部分进行了植树。经侦查,张某于2017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私自改变被其占用的防护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由坦白情节。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经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知识链接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备要件。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倾倒废物等。就上述案例而言,被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意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为一个较新的刑法罪名,在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通过时才设立,是《刑法修正案(二)》对《刑法》第342条的非法占用耕地的修正,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该修正案对保护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土地政策在《刑法》上的直接体现,它表达了特定历史阶段和社会环境下国家意志对农用地使用最有力的指引和控制,有效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
为此赋诗点评:
农民非法开垦地,扩大经营为私利;
植被破坏不理睬,毁坏资源富自己;
新型罪名要牢记,乱占土地法治理;
遵纪守法好公民,违法犯罪要取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