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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有欠条偏不给钱 法院判决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8-04-16 13:47:30


    一建筑工地的工头使用他人的工程模板,活干完了,欠条也写了,该付账时竟矢口否认。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苏某、吕某、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货款365 310元;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家住哈市香坊区、今年42岁的高某是做工程模板生意的。2012年时,被告苏某、吕某、王某承包了阿城市东光农民新居建筑工程,建筑工地施工需用工程模板,经考察了解得知高某是做工程模板生意,经过洽谈,双方达成协议,高某向三被告工地送工程模板。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三被告共欠高某模板款365 310元,高某向三被告多次要钱,三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给高某写了一张欠条。令高某想不到的是,这笔账竟要了一年也没要回。令高某更为恼火的是,他再向王某要账时,王某竟声称:“这个工程是我和苏某、吕某一起干的,账目也在苏某和吕某手里,你应找他们。”并称欠条也不是他写的。找到苏某时,辩称:“自己是介绍这个工程的,并没有合伙,我不承担这笔欠款,你找王某要去。”高某又找到吕某,吕某称:“这个工程是苏某向朋友高某要来的,王某是我表姐夫,就让他干这个工程了,他用模板我不知道,我也没跟他合伙,欠据上签字就是为了证明确实欠你的钱,这笔工程款我不应承担。”这下可气坏了高某,他一纸诉状将苏某、吕某、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起,三被告在承包阿城市东光农民新居建筑工程,需用工程模板,找到高某经洽谈,高某向三被告工地送工程模板。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三被告共欠高某模板款365 310元,三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给高某写了一张欠条,下署名苏某、吕某、王某,后经高某多次索要,三被告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苏某、吕某、王某欠原告高某货款365 310元,有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证明性质的欠条一份为证,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故原告主张货款365 31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三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说白了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其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出于规避交易风险、逃避债务责任的目的,债务人以各种理由出具债权凭证的纠纷时有发生,这给债权人主张权利造成法律上的诸多障碍。为此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这就要求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要认真核实交易相对方的身份情况并留存相关身份信息材料。如债务人否认债权凭证不是其所出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笔迹鉴定进行核实。此案例的三被告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赖账主,工程完工后,买原告模板经结算,三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模板款365 310元,出具欠条后不认账,最终法院判决给付。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定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金钱、财物或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为此赋诗点评:

    三个农民搞开发,来到外地建居家;

    合伙承建居民楼,缺少各种脚手架;

    找来当地老商家,供应模板顶钱花;

    买卖合同已成立,债权债务都定下;

    工程完工结算吧,出具欠条扔下话;

    承认欠钱就不给,气坏商家没办法;

    一纸诉状法庭拿,审理查明是赢家;

    调解不成下判决,支付价款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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