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卖出了,却迟迟不协助过户。近日,海伦市法院对这起买房者要求卖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姬某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
2017年8月1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姬某经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刘某购买被告姬某座落在海伦市向阳大街某集资楼一处,面积为75.59平方米。原告将购房款一次性交给了被告姬某,被告姬某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刘某,约定一周内被告姬某交付房屋并配合原告刘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姬某却迟迟不履行协助配合原告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为此,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姬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力义务,原告已将房款全部交清,并已接受房屋,被告姬某理应协助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相关过户手续。因此,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姬某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予以支持。经过调解达成上述协议。
【法官以案说法】首先,先找到卖房人协商解决。如果卖房人不履行过户义务时,买房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房人协助办理所售房屋的过户手续。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房屋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房屋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买卖合同及其效力没有影响,不能因为买卖双方之间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就认定当事人的买卖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卖房人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的,法院判决卖房人协助履行过户义务。由于债权人请求权的标的为债务人应对房地产登记机构作出移转房地产于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不可代替的作为义务,直接、间接的执行方法均不能达到目的,因此,法律采用拟制的方法,于判决确定或执行名义成立时卖房人已为其意思表示,由取得胜诉判决的买房人凭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买受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地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凭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为此赋诗点评:
房子卖出硬仗主,拖延时间不过户;
买主找他来办理,既不配合还耍酷;
无奈法庭来起诉,要求卖主帮过户;
依法调解达协议,最终学法认服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