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义为朋友作担保,结果朋友借钱后不还,连带保证人代为还款后又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的案件,依法支持连带保证人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与刘某、汪某、高某系朋友关系,刘某与纪某系夫妻关系,汪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高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2日,黄某及妻子于某与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共同在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签订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8人互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合同约定给刘某、汪某、黄某、高某分别发放贷款各4.9万元,借款为14个月,从2014年1月12日至2015年3月12日止。但贷款到期后,刘某、汪某、高某为躲避还款,至今下落不明,刘某、汪某、高某尚未归还贷款及利息。2018年1月2日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申请法院执行,要求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偿还贷款,因黄某是连带保证担保人,无奈之下,考虑到双方都是好朋友,便从他人处借款替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归还了银行的贷款本息122 3.4.27元。然而,两年过去了,黄某还是没有等来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还款。黄某认为,自己只是连带保证人,钱非自己所贷,不能就这样替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白白承担损失。为此,他多次要求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偿还贷款及利息,但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不信守承诺,拒绝归还黄某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在还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黄某作为借款合同连带保证担保人有履行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义务。但原告黄某在担保范围内向债权人代偿本息122 3.4.27元后,被告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黄某诉请被告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给付其代偿款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偿还原告黄某代偿款122 3.4.27元。
【法官以案说法】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本案中,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及黄某与债权人之间是借款及保证合同关系。保证人黄某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与保证人黄某之间而言,形式上属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但对于主债务人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与保证人黄某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质上属于代为清偿他人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黄某诉请刘某、纪某、汪某、王某、高某、林某给付其代偿款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支持诉请。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时常有介绍人、见证人的存在,但是作为保证人时,一定要谨慎。因为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的义务或者没有还款的能力,出借人就可向担保人主张归还该借款。因此,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多加留心,一旦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保证人代为清偿后,也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维护自身利益。
为此赋诗点评:
八个朋友要贷款,来到银行把字签;
相互承担联保责,保证到期一定还;
谁知朋友不守言,法院执行还贷款;
黄某代为来清偿,全部把钱都还完;
多次向其索要款,就是不给能咋办;
无奈起诉到法院,行使自己追偿权;
要求他们立即还,民事责任要承担;
信守承诺要履行,不要耍赖找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