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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水稻拖欠水费 证据确凿判决给付

  发布时间:2018-04-28 08:20:21


    水稻种植户长期拖欠水费,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拖欠水费款。近日,海伦市法院判决张某向东方红灌溉站支付水费款702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海伦市某村的张某是水稻种植户,2017年,他种植水稻28.1亩,其中自己承包田25亩,机动地3.1亩。水田的种植使用东方红灌溉站提供的水源进行灌溉,双方形成供水关系。按照市政府规定,东方红灌溉站向水稻种植户收取水费标准为每年每亩25.00元,每年年底前收取,逾期交纳按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截止到2017年年底,张某未向东方红灌溉站交纳水费,共欠东方红灌溉站水费625.00元。此后,东方红灌溉站多次要求张某给付所欠水费,张某总是找借口拖延。东方红灌溉站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给付拖欠水费共计625.00元。

    张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未按要求答辩。随后,东方红灌溉站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张某给付拖欠水费共计702.00元。

    经法院合法传唤,张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水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东方红灌溉站向法院提交张某所欠水费的相关证据,该证据合法有效,确认张某尚欠东方红灌溉站的水费共计702.00元的事实,张某应依法给付。东方红灌溉站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以案说法】供用水合同是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水源,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从上述案例来看,原、被告间供用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张某已使用原告东方红灌溉站供水进行了种植生产,被告张某应及时履行给付水费的义务。被告张某在完全利用原告东方红灌溉站的供水进行灌溉承包水田地的情况下,未及时给付水费,拖欠水费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东方红灌溉站要求被告张某给付所欠水费并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为此赋诗点评:

    村民种植水稻田,需要提供给水源;

    供水单位来灌溉,双方形成合同单;

    按照规定年收钱,村民支付水费款;

    张某不听这个邪,全年不交赖拖欠;

    一纸诉状告法院,立案合法来传唤;

    拒不到庭不答辩,缺席审理判付款;

    奉告村民法无边,学法用法在眼前;

    固执吃亏是自己,违约责任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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