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本是人民的公仆,应为百姓服好务,可是,有这么一个私心严重的村委会主任,一上台就不为百姓着想,这不,大白天就明目张胆的把村里井房属于集体所有的水罐盗走,用于自家浇地使用。近日,海伦市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国家开展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海伦市水务局根据要求,在海伦市东风镇某村屯打井,并修建一个水房,将国家拨付的水罐、水泵安装在水房里,产权归村委会所有,自安装以来始终没有使用。到2014年末刘某选任为村主任,期间,但不务正业很少上班。
2017年4月份的一天,刘某找上弟弟阿成、儿子阿星和本村村民邹某,开着自家的四轮车来到村建的水房处,让三人帮着把水房里的水罐拆卸下来。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风焊机切割开固定水罐的三只铁脚,将水罐拆下,让阿成等三人将水房的窗户拆下、砖墙扒开。刘某又叫来本村村民李某,让李某开着四轮车帮着把水罐从水房窗户处拽出来。后刘某将水罐装上自家的四轮车上拉到自家院内,焊到自家车斗上用来浇地使用。经价格认定,水罐价值为12500元,被损坏的窗户及墙体的修复价格为464元。案发后,刘某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于2018年1月11日晚上,在水罐上喷涂“工用”字样。后被群众举报,经侦查,2018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将水罐扣押,刘某于2018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市抓获,1月19日将水罐返还给村委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赃物已返还给村里,未给村里造成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凤和腐败问题,直接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的形象。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关键作用,坚决遏制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基层落到实处.
为此赋诗点评:
村官上任不工作,私心严重众评说;
百姓利益抛脑后,作威作福穷极恶;
偷村水罐不自责,明目张胆来拆卸;
叫来帮工运家去,据己浇地为己活;
事情败露来想辄,水罐上面喷字酌;
群众举报经侦查,扣押水罐必担责;
触犯法律为盗窃,定罪处罚转磨磨;
有损形象坏名声,以此为例引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