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工程进度款却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面对民工讨要,企图通过更换手机号,甚至还跑路逃匿外地的方式逃避。近日,海伦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拒付劳动报酬案件。最终,包工头袁某采用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们的劳动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袁某系海伦市某镇村民,为了发点洋财,做起了建筑小包工。2016年5月,袁某从张某手中承包了海伦市凤凰城二期5、6号楼建筑项目的力工、瓦工工程。先后雇佣侯某、王某、孙某等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拖欠侯某、王某、孙某等1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2014年10月,侯某、王某、孙某等人因讨要工资无法联系到袁某,遂向海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限期支付工资决定,袁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其拖欠侯某、王某、孙某等人的工资,袁某以更换手机号码、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并行踪不明,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于2018年2月21日袁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垈镇抓获。案发后,为解决农民工信访问题,由张某代为支付3万余元,海伦市政府启用应急中转资金支付3.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鉴于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案中,袁某分包到工程后,雇用农民工施工,农民工辛辛苦苦劳作,工程完工后,袁某对抗政府有关部门的改正责令,手握工程方支付的工钱不予发放,携款逃匿,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对其定罪科刑,罪罚其当。
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业对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集中表现为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已经成为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民生、引起各方面严重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为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法院也于2013年1月16日公布了审理相关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因此,在被欠薪后,被害人应当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在相关部门责令支付无果的情况下,可追究其刑责。
通过此案例,希望更多的劳动者及用工单位、个人了解这一罪名。广大劳动者在被恶意欠薪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同时对存在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及个人敲响警钟。
为此赋诗点评:
海伦农民包工头,包不来活为钱愁;
可下承包瓦工活,雇佣农民好建楼;
工程完工已收口,拒付农民工报酬;
监察部门责令付,手机换号外逃走;
政府出面来解救,付工资到农民手;
追究刑责保民生,网上通缉不收手;
外地抓回成土囚,进了监狱失自由;
此案告诫用工人,心存侥幸不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