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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担保人 两名讨债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8-05-30 11:12:56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向欠债人讨债,本来也是合情合理的事,不过要是采取暴力的方式,性质就变了。施某为他人担保贷款,没想到贷款人却失踪,作为担保人,他被讨债者非法拘禁6小时,并被讨债者殴打。日前,讨债者孙某、王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海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

    海伦市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8月份,施某作为担保人,替朋友向孙某(在绥化放小额贷款业主)借款15万元。但朋友在借钱后就失踪了。2017年5月25日17时许,孙某伙同王某以索要债务为由,非法限制施某的人身自由,并殴打施某。

    经审理查明,孙某通过他人,约出与自己有债务纠纷的施某,来到海伦是北二路某火锅店用餐,期间,孙某以让施某帮着找曹某及家人,带施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将施某骗上自己的车上,在途中施某察觉到不是去公安机关的路线,当车行至老客运站路口附近时,施某欲报警并要求下车。孙某不让报警,将施某手机抢下,并打了施某。这时,孙某叫来在另一台车上的王某,让王某看管施某,王某将施某胳膊夹住,与另一女子在后排座上共同进行看管,防止施某逃脱。孙某开车来到绥化市,与在绥化高速路口等候的两个男子汇合后,于19时许,来到绥化市某宾馆505房间,并在房间内对施某进行殴打、恫吓,同时逼迫施某给付为朋友任某所担保的借款,施某被迫通过亲朋用微信为孙某转账1400元,后孙某又逼迫施某给出具一张45000元的欠条。23时许,孙某允许施某离开。孙某于2017年10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5月3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某旅店内抓获。

    另查明,孙某与施某达成赔偿协议,得到施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为索取债务,结伙共同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孙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系从犯,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属坦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赔偿了被害人施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真诚谅解,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孙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系有前科,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

    (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是要债“有理”就可以“不饶人”。债务纠纷应当通过和平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都受法律保护,公民的身体由其本人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

    (三)虽然非法拘禁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但由于被告人往往本着要追回债务的目的,会伴以实施一定的暴力和胁迫行为,因此会对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危险,同时危及社会的安定和谐。

    (四)本案中的孙某因为债务纠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伙同王某非法拘禁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不惜将被害人带至外地,对孤立无援的被害人以恫吓相威胁并伴以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限制被害人的自由长达六小时,试想若在这其中再有言语失和、激化矛盾,则后果更加不可控制。

    (五)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承担责任。为他人担保时应当三思而后行,不要随意担保,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为此赋诗点评:

    放小额贷款业主,拿着法律于不顾;

    放出贷款难收回,找到保人大发怒;

    殴打恫吓使招数,逼迫把钱来支付;

    限制自由六小时,犯罪判刑悔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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