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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又放火 被判徒刑罪应得

  发布时间:2018-05-30 11:13:38


    28岁的男子冯某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因为他做出恶意扎破汽车轮胎,然后又放火的举动。案发后,警方迅速将作案男子冯某抓捕归案,令人吃惊的是,冯某的作案动机只是发泄心中怨气而已。近日,被告人冯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海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3个车胎被他恶意扎破

    2017年12月27日晚,冯某吃罢晚饭来到海伦市某小区院内,手持尖刀故意将停放在该院内李某的大众汽车前轮胎扎破,价值248元,将徐某的夏利汽车前轮胎扎破,价值167元,将刘某的江淮汽车前轮胎扎破,价值670元。同时,他认为以前张某骑电动三轮车时,用大灯晃他,便产生对张某实施报复。于2017年12月31日零时许,他骑着自家的电动三轮车来到张某居住地,发现张某停车地点,用随身携带的铁丝打开张某的电动车门锁,用烟头点燃纸张扔到张某电动三轮车座位上后离开,致张某电动三轮车被烧毁。经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5950元。

    作案动机原为买酒贵了发泄心中怨气

    民警进一步调查得知,冯某认为杨某开的超市卖给他的酒太贵了,就想报复她的心理,,心中怨气油然而生。便于2017年12月31日凌晨3时许,骑自家的电动三轮车来到杨某的超市门前,用火柴点燃门前摆放的黄烟纸后离开,造成该超市的电动卷帘门、冰柜、一些冻货、冥币等物品烧毁,经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16180元。

    经侦查,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居住的车库内抓获

    另查明,2018年5月8日,冯某的家属于案发后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徐某、刘某、张某、杨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无事生非,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放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冯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加上案发后,冯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综上所述,根据冯某的犯罪具体情节,结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归案后表现,法院依照相关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故意找茬,随意骚扰;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财物……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而在寻衅滋事犯罪案例中,不少被告人是因酒后滋事,结伙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等被判刑,教训十分深刻。因喝酒犯事触犯刑事或民事法律,在法律上都没有免责的理由。今天我们选这个案例,就是想提醒大家:喝酒莫贪杯,适可而止,千万不要酒后无德或逞强斗狠,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告诫市民停放车辆时,尽量选择有人看管的正规停车点或停车场,或者选择有摄像头覆盖的位置停车,以降低爱车被损坏概率。广大车主如果发现爱车遭遇案件中类似的情况,应迅速报警。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同犯罪嫌疑人协商解决,或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此赋诗点评:

    二十八岁好小伙,只因患病家筹措;

    父母操劳来指点,看管不到就出说;

    不得安生太能做,扎车胎来又放火;

    惹祸父母来赔偿,只为孩儿罪遭过;

    天下父母有一个,为了儿女啥不说;

    掏出心窝给孩子,不管儿女对与错;

    万般无奈为生活,父母操劳苦楚多;

    奉劝父母留心事,把握人生功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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