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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转移藏匿财产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6-08 09:39:41


    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体现的是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社会的进步。可是仍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漠视国家法律,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在判决生效后拒绝给付,还故意隐匿财产。心存侥幸的田某就是其中之一,最终他被海伦市法院认定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田某向朋友徐某借款22万元,借后一直未还,徐某起诉到海伦市法院,2016年5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田某给付徐某22万元。同时,于2016年6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田某名下的奥迪牌轿车(车牌照号:黑A37B60)予以查封。在此期间,田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10日绥化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和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海伦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田某谎称自己名下的奥迪牌轿车于2016年3月顶账给韩某(已故),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随后,田某就动起了钻“法律”空子的歪脑筋,并将法院查封的车辆予以隐藏,更换本人联系方式和地址而下落不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海伦市法院认为田某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侦查,田某于2017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北安市通北镇法庭抓获,归案后,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宣判前,田某已全部履行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庭审中,被告人田某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在宣判前,被告人田某已就民事判决书执行部分全部履行完毕,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田衍明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但是采取欺骗的手段,隐匿、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的方式逃避执行,将法院已查封的车辆借故开走后隐匿起来,谎称车辆已交案外人抵债,并向法院做虚假陈述,致使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确定的义务,同时也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即使事后作出了补救行为,仍然受到刑事处罚。

    为此赋诗点评:

    伸手向朋友借钱,到时间就是不还;

    美其名曰不凑手,双方闹掰法庭见;

    依法审理公正判,不服上诉到中院;

    二审经查给维持,其实就是来拖延;

    申请执行到法院,拒不配合藏心眼;

    隐匿车辆犯了罪,拒执罪过要承担;

    不但还钱还被判,心存侥幸进了监;

    偷鸡不成蚀把米,沉痛教训咱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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