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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抢劫他人又受罚

  发布时间:2014-09-19 15:18:29


  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被告人吴某刑满被释放后,无经济收入,生活拮据。2014年3月19日21时许,吴某在市内伺机寻找抢夺财物的目标,当行至南二道街某网吧时,吴某发现被害人杨某独自从网吧出来,正在接听电话。吴某趁杨某不备持刀冲上前去,用手臂紧紧勒住杨某脖子,胁迫杨某交出手机,杨某拼命挣扎,拒不将手机交给吴某,就在此时,恰被公安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吴某。
  海伦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5年又重新犯罪,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累犯。海伦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属于累犯,但其犯罪行为属于未遂,吴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并有悔改意向,应当认定为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最终海伦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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