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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邻里闹纠纷 毁人物品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4-10-23 15:21:41


    王某某和郑某某系同村人,两家种地因地边界发生纠纷,王某某气愤不过,就侍机对郑某某进行报复,趁郑某某家没人在家之时将郑某某家门窗破坏。海伦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王某某和郑某某因种地地边界发生纠纷,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趁郑某某家人到外出游,家里没人之时,将郑某某家四个门窗砸坏,后经价格中心评估,被损毁物品价值6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讲法】

    众所周知毁坏东西要赔偿,但并不是谁都晓得毁坏公私财物可能会被判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王某某毁坏物品价值超过2000元,属于毁坏财务的数额较大,因此,王某某将为自己鲁莽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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