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曾与杨某一起在某工地上干活。2014年6月24日14时许,田某与杨某在一组给工地上砖砌墙,每干完一天活老板给开一天工钱。在开支时,田某多开了25元,,少给了杨某25元;杨某打电话问田某少给了25元,田某即在电话中辱骂杨某。杨某让田某在一起说和此事,约16时许,田某来到杨某家,二人在说理过程中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继而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田某操起杨某家铁铲将杨某左腿部划伤,并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其右胸背部刺伤。经鉴定,杨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家属与被害人杨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杨某6.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应对被告人田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发的前因、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田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