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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不思悔改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14-11-03 10:14:49


    海伦市人民法院办结了一件被判处缓刑因不服从矫正教管被收监执行案,这是法院今年来办结的首例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

    罪犯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74年11月28日出生,家住海伦市海伦镇百旺胡同294号。2013年11月2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海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2013年12月29日交由海伦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管教,并办理了社区矫正手续。

    2014年9月24日,海伦市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向市法院提出司法建议,以相关证据证实罪犯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服从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不按期到海伦市司法局光华司法所报到,自2014年3月以后失去联系,其担保人、管片委员、邻居、社区和执行机关无法找到。无悔罪念头,现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以上,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建议法院依法撤销对罪犯王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不按时或不到执行机关报到,不积极参加海伦市司法局光华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经常更换手机卡号,致使执行机关无法与罪犯王某某取得联系。在罪犯王某某到执行机关报到期间,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要求罪犯王某某定时向执行机关汇报活动情况,但罪犯王某某自2014年3月申请变更居住地去兰西县生活,未得到批准,海伦市司法局光华司法所告知立即回来,王某某至今未按要求回来报到,海伦市司法局光华司法所多次打电话联系罪犯王某某,王某某的电话处于停机状态。后经过走访,得知王某某已将房产变卖,举家搬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五款“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的,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对罪犯王某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法官讲法】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由于监外执行是在罪犯本人居住地进行,不少人错误地认为,监外执行等于不执行,监管不监管无所谓,判了缓刑如同判无罪,等考验期一过,刑期也就满了,因此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罪犯王某某正是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最终才会落得被收监的下场。

在法庭上,王某某低垂着头说:“我不该躲着不去"社区矫正办"报到,我不该轻视法律。我后悔啊!”

    这是原本被判缓刑、被纳入为社区矫正对象的40岁服刑人员王某某。他因在海伦市司法局光华司法所社区矫正期间迟迟不到指定部门报到,未按照社区矫正的规定进行社区矫正,现今被法院重新裁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实刑。这是我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因拒不接受矫正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实刑的案例。

    罪犯王某某从2013年11月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然而,自今年3月以后在海伦市司法局光华司法所参加了每月一次的思想教育学习后,王某某此后再未按规定时限到海伦市司法局光华司法所报到。海伦市司法局光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担心他遇到什么困难,几个月来通过多种方式与他联系,多次致电并走访他家人,可仍然没有他的任何消息,他就这样人间消失了!2014年9月海伦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到市公安局对王某某进行了网上追逃,2014年10月16号,公安机关将其重新抓捕归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当日,海伦市法院法官向其宣布了新的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原判三年的有期徒刑。

    王某某被收监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回忆整个过程:王某某的行为,成为了社区矫正人员在外服刑的一面镜子,也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者心中沉重的惋惜!就此案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提起警醒:判刑罪犯在纳入矫正对象后,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部门报到,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因为,一旦违规,就可能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而面临的将是法律更为严厉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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