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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犯案不思悔改 再次盗窃判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8-07-20 13:58:04


    一段时间以来,拜泉县男子闫某采用进店拎包等方式盗得被害人钱财,近日被海伦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经审查,1986年出生的闫某可谓劣迹斑斑。闫某于2012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巴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9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海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然而闫某仍不思悔改。服刑出狱后,因生活所迫,没钱无法生活,思想压力加大。

    于是,闫某于2018年3月14日8时,从拜泉县来到海伦市,窜至海伦市某中学对面小区王某经营的小吃餐饮店内,在吧台抽屉内盗得拎包一个,内有身份证2张、银行卡2张、现金1.6万元。盗得后逃离现场,将现金揣入都内,其余物品扔进垃圾箱。

    闫某逃到绥化市将盗得的现金挥霍掉后,于2018年3月20日又会到海伦市,当天15时许,窜至海伦某小学对面张某经营的欧雅壁纸木门商店内,盗的现金6400元,然后打车又逃到绥化市,用赃款购买海信牌手机一部。

    2018年4月25日,闫某再次来到海伦市寻机作案时,被公安民警在某网吧抓获,当场起获赃款1731元及用赃款购买海信牌手机一部,其余赃款被其挥霍。公安机关将获的赃款和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张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闫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对被告人闫某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合法谋取经济利益。同时,特别提醒广大经营业者,外出出行时,一定要安排好工作人员,照顾好和看管好营业场所,以免被盗贼盯上,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此赋诗点评:

    三十二岁盗窃男,年少时劣迹斑斑;

    服刑出狱不思改,生活所迫又重演;

    为了整钱到处窜,来到海伦瞄小店;

    趁人不备就下手,盗得现金一两万;

    得手挥霍吃喝玩,活上一天算一天;

    五年之内又犯罪,被判罚金又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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