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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判刑不悔改 故伎重演又入狱

  发布时间:2014-11-17 10:26:30


    男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两次判刑,但仍不悔改,反而觉得狱中过了“苦日子”,出狱后就该享受“好日子”。出狱后又故伎重演,与同伴兄弟刘某入室再次实施盗窃,盗窃的时候,被村民发现,男子妄图逃跑,当场手持三齿挠子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而逃脱后被抓获,也因此第三度入狱。海伦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男子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现年50岁的刘某某原是北安市人,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自小好吃懒做,因经常做些溜门撬锁之事,被两次判刑。1982年2月、2000年9月曾两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有期徒刑5年。2005年3月,刘某某再次出狱,他觉得出狱后就要好吃好喝,以弥补自己13年牢狱所受的“苦”。但在刑满释放后,毫无悔改之意。因此,他再次萌生盗窃的念头。2011年4月14日8时许,刘某某伙同其兄刘某(已判刑)窜至海北镇某村贾某家,先由刘某在外放风,刘某某用二齿子把后窗户外侧别开,将里层玻璃砸碎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而后刘某也进入室内进行行窃,行窃过程中,刘某某盗得金项链一条(价值5012元)、金耳环一对(价值1432元),刘某盗得现金70余元。正当二人得意的从屋内出来时被村民宋某等人发现,便一起追赶二人,在慌乱逃跑过程中双方发生扭打。为抗拒抓捕,刘某某手持三齿挠子和一起追赶的群众威胁“你们不要上来,哪个上来我就打死他”。双方对峙一阵子,刘某某逃脱,刘某手持木方击打追赶的村民等人,突然有人从其身后将其摁倒在地,其他几个人便冲上去一起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刘某某逃脱后潜往外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4年6月4日被大庆市高新区公安局在一旅店中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械相威胁,并抗拒抓捕而转化为抢劫,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考虑到刘某某的认罪情况,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刘某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为什么会被判处抢劫罪呢?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被称为准抢劫罪或转化型抢劫罪。刘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当场发现,为抗拒抓捕刘某某又当场实施暴力威胁和殴打他人,其所触犯的罪名便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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