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轮车轧到地头,男子找人理论未果,被四轮车主拿起斧子砍向男子头部。结果四轮车主因此赔了4.4万元外,还因故意伤害罪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缓刑2年。
2014年7月5日8时许,被告人宫某某驾驶四轮车到自家地里趟地,路过本村村民柏某某家承包田地头时,将柏海东的承包田地头庄稼压了,柏某某在其家承包田地头处因“车轧地一事”找其论理,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宫某某在其车上拿一斧子将柏某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柏海东头顶部存在一处创口长约4厘米,左顶骨凹陷性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不构成伤残。
经侦查,被告人宫某某于2014年7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柏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告人宫某某赔偿被害人柏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4 000.00元(先行给付40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被害人柏某某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
【法官讲法】学法、守法,更要用法。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为顺应历史潮流,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打造全民知法懂法守法型的方略,打造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我们现阶段的追求目标。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强大,农村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日子越过越好。而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一个人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和谐程度。为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我国自1986年开始推行“普法运动”,向全国人民推广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的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当然,这个普法运动在城市的居委会也深受其影响,群众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群众之间有了纠纷,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了的再到政府司法部门,法院进行解决。“到法院讲理去,打官司讨说法”已渐成风气。虽然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处于低水平状态。经过调查,发现农村的人们已“知法”了,可是对“守法”、“用法”却不太在意,他们认为用“人情”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利用法律途径方便、快捷、直接,而且具有公正力。在调查中发现青少年通过在校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都已经“知法”、“守法”了,可是很少会“用法”,有的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的认为法律程序解决程序多,需要时间较长,有的对法的执行和实施存在质疑。 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出了事不是用正当渠道来解决,而是,两家就所谓的砍伤赔偿问题,在私下展开了讨价还价之争。可以看出,群众在遇到纠纷或麻烦时,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一般不会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方式往往是他们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招他们经常选择的解决方式往往是靠打架来解决,发生了纠纷是私了或者是找家族内、村内有威望的人调解。在遇到纠纷时选择通过民间调解方式的远远多于选择通过法律来解决的。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农民的意识中仍然是一片陌生的领域。
总之,群众的法律意识虽有提高,但还没有达到“法治社会”对人们的要求,他们“知法、守法”了,可最重要的是要“用法”,要能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公正,人人平等,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