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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致人亡 法院依法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8-07-27 15:36:28


    精神病人虽无刑事责任能力,但也要为其不法行为“买单”。近日,海伦市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依法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阚某强制医疗。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海伦法院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素有精神病史的阚某系某乡村农民,今年4月28日15时许,在自家走出门口后,来到后院万某家经营的食杂店,遇见食杂店店主万某后,遂拿起柜台上的酒瓶子对万某头部进行击打,将万某打倒在地,致万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阚某行为能力经鉴定机构鉴定为:系精神分裂症,进行伤害行为时,丧失了实质性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万某符合生前头部受圆形钝物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于同日在阚某家中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阚某持酒瓶击打他人头部,致人死亡,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告人阚某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法院遂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阚某强制医疗。

    【法官以案说法】目前,精神疾病及患者已成为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患者缺乏及时的救治和有效的监管可能会给社会及患者家庭带来巨大的威胁和现实危险。

    强制医疗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其不以惩罚为目的,主要是为了让精神病人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更为妥善的照顾。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申请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二是被申请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被申请人只有属于上述范围,才能被视为有进行强制医疗的需要。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为有效落实刑法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设了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并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启动特别程序,由检察机关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审理后可对符合条件的被申请人鉴定强制医疗,再由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强制医疗。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本案中,阚某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致人死亡结果,但经鉴定确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人在人生危险性消失,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时,可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法院做出决定是正确的。

    为此赋诗点评:

    乡下老汉分裂症,家人看管不消停;

    稍要分心看不住,惹是生非没法整;

    家庭看管已不行,无奈上报写申请;

    强制医疗是手段,最终还得家属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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