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海伦法院:春节过后送锦旗 深情满满表谢意

  发布时间:2019-02-18 08:51:34


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魏福生送来锦旗

海伦法院党组成员、民二庭庭长李春生,政工科负责人尹文慧与魏福生合影

  春节假期过后,2月18日,海伦法院迎来了这样一位“拜年者”,他面露悦色却略显紧张,正襟直立亦满怀期待,手捧“贺礼”递交到办案法官手中。这就是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魏福生送来写有“优环境助企业快发展 转作风树法院新形象”的锦旗。他对办案法官表达深深的谢意,并为海伦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体现出的专业与公正,在调解工作中,体现出的关怀与温情,在民营企业保护上,体现出的为民情怀点赞! 

  2018年4月,海伦法院受理的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民二庭庭长李春生承办案件后,通过阅卷了解到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工程承揽给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钢结构代料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为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钢材进行钢结构构件加工制作,预估钢结构构件重量550吨,加工费为每吨1 000.00元,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向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交付加工产品的地点为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车间,交付时由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车间验收合格后出厂,如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不做验收或验收后未以书面形式提供质量异议,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进行构件加工,并按约定交付构件。完工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加工费及运费,被告以构件存在瑕疵为由,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及运费。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多次与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进行交涉索要加工费及运费,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拒绝给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海伦市福生钢结构有限公司遂将被告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 

  在庭前调解阶段了解到被告系萝北县人,对原告的诉求产生抵触情绪,对法官庭前调解工作拒绝配合。李春生见此情况,便在最快的时间内组织庭审并进行调解。庭审时,原告与被告均情绪激动,互诉对对方的不满,李春生进行了细致的提问,一方面是为查清事实,让当事人充分行使庭审陈述的权利,一方面以此方式提醒当事人他们对构件加工和验收中均存在过错,让当事人冷静下来,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有理的预判。在协调下,再次组织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立即进行调解,最终被告不同意调解,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关东米业给付原告18万余元。判决后,被告关东米业提起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李春生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认真梳理案情,多次来到被告所在地萝北县了解情况,快审快结,仅用49天的时间就审结此案,有力的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魏福生向李春生送上锦旗的时候说:“你的庭开的太好了,思维敏捷,能够把握关键点,而且我们没想到能怎么快,这么彻底的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虽然我们是原告,但是你对案件公正、高效的处理,也保护了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 

  此次案件的圆满处理,得益于海伦法院一直坚持以司法为民的理念,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在坚持案件专业审理,高效结案的同时,注重对矛盾的真实化解,坚持以实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司法为民我们永远在路上。 海伦法院着力推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经营自主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做长,为推动海伦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