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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借款人赖账不还 法院判决借款人立即偿还

  发布时间:2019-03-29 08:29:13


    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一起债权人死亡,借款人赖账案,经审理,法院判决借款人赵某立即偿还债权人王某的妻子孙某沙子款96 707元。

    原告孙某与债权人王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份,被告赵某因做沙子生意急需用钱,通过田某在王某处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一周内还款。到期后,被告赵某未还款。2016年1月7日,王某找到被告赵某索要欠款,被告赵某由于资金紧张不能还款,便给王某出具借据一张,并将借款利息计入本金,共计22万元。2016年9月18日,被告赵某还不上此款,王某便与被告赵某协商用沙子来顶借款,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赵某以4000立方米沙子,每立方米50元,顶替借款20万元,王某为被告赵某出具欠据一张。后被告赵某向王某交付部分沙子。2017年3月6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去世后,被告赵某又向原告孙某交付部分沙子,此后再也没有履行。原告孙某多次向被告赵某索款,被告赵某拒不偿还。无奈,原告孙某于2018年9月19日将被告赵某起诉到法庭。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原告孙某丈夫王某与被告赵某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的沙子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赵某给付沙子款96 707元,并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履行时止。

    在法庭上,被告赵某辩称,自己不认识原告孙某,王某去世后,原告孙某找到我索要欠款时才认识,至于我在王某处借款20万元,我给王某出了借据,并把利息2万元也写进去了,共计22万元是事实。后来,此款我还不上了,王某找到我要求用4000方沙子顶抵借款20万元,我同意后,按照王某给我出具的欠据将4000方沙子交付完毕,我已不欠王某任何款项。

    经法庭依据原、被告陈述和提供的大量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孙某的丈夫王某与被告赵某之间系借款合同纠纷,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与被告赵某合意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沙子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20万元转为已付购沙款。民事关系的变更系基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借贷关系主体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实现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未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参与主体关系清楚。原告孙某依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形成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其丈夫王某去世后,原告孙某以财产共有人身份向被告赵某主张权利,于法有据。被告赵某抗辩称其已将4000方沙子交付完毕,并当庭递交王某出具的欠据,而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已履行全部义务,但不承担给付义务。被告赵某虽未举出证据证明履行交付沙子具体数量,但原告孙某自认被告赵某已交付沙子2065.86方,原告孙某是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予以确认。被告赵某尚有1934.14方沙子未履行,并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沙子的义务,故对原告孙某要求解除王某与被告赵某签订的沙子买卖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孙某应将未履行部分的购沙款给付原告孙某,被告赵某拒不给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作出上述判决:解除原告孙某丈夫王某与被告赵某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的沙子买卖协议;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某沙子款96 707.00元,并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率利4.35%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履行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以案说法】债权人死亡,其妻子能要求债务人还款吗?

    生活中,由于买房买车等原因借钱,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但是,在债务未清时债权人意外死亡了,就容易引发债务纠纷。这时,债权人的妻子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呢?

    债权人妻子可要求债务人还钱,按照《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也是遗产的一种,可以由债权人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的。同时,《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且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债权人死亡的债权由其继承人继承,可由债权人的继承人起诉债务人要求还款。此案被告赵某就是眯着良心不还债权人。

    通俗说债主过世,欠款人就能赖账不还?想得还挺美…

    法律人总说,“人死债消”,这指的是欠债人死亡且没有遗产的情况下,他的法定继承人不必替他还债。可惜有人成心扭曲理解,试图欠逝者的钱不还,赖亡者的账。这要能成功,法律就真是吃素的了。

    孙女士就是丈夫王某去世起诉被告赵某由借款纠纷转化成买卖合同纠纷:孙女士的丈夫王某生前借给被告赵某20万元钱,并出具借条。期间,王某又于被告赵某签订了用沙子来顶借款,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赵某以4000立方米沙子,每立方米50元,顶替借款20万元,王某为被告赵某出具欠据一张。后被告赵某向王某交付部分沙子。王某过世后被告赵某又向原告孙某交付部分沙子,此后再也没有履行,这是摆明了要赖账。

    为什么不能轻易借钱给别人?

    在法治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对借钱不还的人来说违法成本很低。与此相反,追究赖账行为的成本却非常之高。即使打赢了官司,都未必能够讨回“欠款”。法官认为;借钱就等于失去朋友。

    金钱腐蚀性很强,在其诱惑下,一些借款人往往失去理智。在其心目中,道德与良心的天平失衡,甚至恩将仇报坑害债权人。虽然只是少数现象,但是万一碰上了可能因此倒了大霉。即使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但是朋友没得做,时间精力浪费无法计算,机会成本损失惨重。

    “千年不赖,万年不还”、“站着借钱,跪着要债”、“借钱出去是老爷,出去要债是孙子”。很多情况下,别说是利息了,就是本金能够拿回来就不错了;感恩就别指望了,还与原来的好友结下梁子。

    银行信息港认为,女性朋友在此方面更加容易失策。借款人往往打着亲情牌、闺蜜牌,问你借钱的时候好话说尽,什么同胞姐妹啦,发小闺蜜啦。再一顶顶高帽子给戴上:好爽啦,大气啦,够朋友啦。但是,等到要他们还钱的时候,脸色就不好看了。什么“你就缺这几个钱?”、“急什么?不会少你的!”。还有“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最后就是翻脸不认人:“你去告我好了!”、“钱没有,只有一条命,你拿去吧!”。

    然而,提高防范意识并非拒绝正当的借款,救急如救命。但是,债权人必须搞清楚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借款用途,履行好必要的借款手续。同时考虑周全自己的财务安排,切勿超越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好人。

    另外,需注意追债的诉讼时效期,如果确定要打官司追债,宜早不宜迟,万一超期了可就不能再去要钱了,法律也无能为力了。

    再另外,法官想对这位想要赖账的欠债人说一句,做人要厚道!当初你资金紧张时,人家老赵先生借钱相助;现在人走你就翻脸?良心呢?

    借钱说:每天在听着一个个借钱的故事,每天在见着一个个快乐或者痛苦不堪的借款者和出借人,借钱、借物的故事自古就存在,借钱的艺术从来都是高深莫测的。但愿我们每个人能够悟出借钱的道道来,明白了,其实很简单。因为钱是身外之物,只要你足够能行,今天走了明天还会回来。人心走了,永远就回不来了。

    为此赋诗点评:

    债主生前外放款,一放就是二十万;

    借款之后还不上,双方协议沙顶款;

    借款形式已改变,买卖成立合同建;

    债主不幸病去世,欠款赖账就不还;

    妻子继承夫笔款,向其索要很艰难;

    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法律给公断;

    债务人庭上狡辩,矢口否认不欠钱;

    眯着良心说胡话,法庭证据来评判;

    双方举证各争辩,原告自有处分权;

    主张权利法有据,被告闭口又无言;

    举证无能债承担,支持原告诉请权;

    判决被告还沙款,承担利息付迟延;

    赖账不还想得美,翻脸不认遭人谴;

    应认老话记心间,借成老爷要孙贱;

    看后此案很感叹,世上哪有情和面;

    只为钱财抛朋友,失去道德心胆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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