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妻子与他人交往,顿时醋意大发,遂持刀将人刺伤,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后悔已晚。海伦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因不满妻子与巍某交往,于2014年4月25日16时许,来到巍某家中,二人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将受害人巍某左胸部扎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巍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受害人巍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巍造成的经济损失7.5万元,得到了受害人巍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