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一男子程某某约定与陈某见面商谈归还欠款一事,在商谈过程中双方发生打斗,债主一怒之下持刀捅伤债务人。海伦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1月12日19时许,陈某因欠被告人程某某借款,遂和程某某约定在城内南门某建筑工地见面商谈欠款一事。陈某和其朋友王某等人与被告人程某某见面后不久,双方因归还时间不一致发生争执,陈某等人遂对被告人程某某进行殴打。在打斗中,程某某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扎在被害人陈某胸、背部。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程某某在得知王某打电话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带回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伤情为重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陈某赔偿人民币5.5万元。被害人陈某向法院提交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程某某减轻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告人程某某的防卫行为使被害人身体遭受了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害人陈某的先前行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陈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程某某减轻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