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狱,本应洗心革面,但却因为一点小事又犯了罪,再次获刑。被告人王某某后悔地说:“我为自己的罪行感到后悔,我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的朋友李某(在逃)在市内某KTV唱歌,走在楼梯口处与杨某某(已判决)发生碰撞而引发口角,杨某某便纠集宋某、郑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来到王某某的包房,双方在包房内、走廊及大厅内打斗,致使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一方一个轻伤一级,两个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杨某某方10.5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被告人王某某并于2014年12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2010年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6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被告人王某某自首及累犯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