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海伦市监察委查办一起发生在财政系统的腐败案件。涉案人朱某是手中握有实权的“财神爷”。近日,此案已审结,办案法官对此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希望此类犯罪的特点、作案手段、危害及预防对策,能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剑财方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
2002年1月至2005年4月,时任海伦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朱某,负责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审查及拨付,基本建设的政府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的代缴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利用职务便利,借全市中小学维修房屋工程款之机,于2005年4月6日,便产生占有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想法,与市某建筑公司经理杨某沟通,谎称将中小学校维修房屋的工程款转至该公司账户,让杨某帮忙只取出来,杨某同意并告知公司现金员刘某办理。而后,朱某将市财政局经济建设股所管理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从经济建设股自筹基本建设账户转入该公司账户460 600元。当日下午,朱某同朋友朱某某一起来到该公司,找到该公司现金员刘某,朱某某通刘某到建行支款,因没有预约不能全部支取,分两次支取310 600元,朱某某将此款交给朱某(余款150 000元未支取出来,案发后被市检察院扣押)。2005年4月8日朱某携款310 600元潜逃,此款被其用于个人治病和日常生活花销。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被收缴。
此案市检察院于2005年5月12日受案并初审,次日,以涉嫌贪污罪对朱某立案侦查。并于2005年5月16日对朱某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在市公安机关办理了对朱某的刑事拘留证。因朱某潜逃,于2005年6月20日对朱某采取网上追逃措施。经侦查,朱某于2018年12月15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在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康复西路8号AB楼北侧附属用房一出租屋内抓获。同年12月18日市监察委工作人员将朱某押解回海伦。
昔日手握财权如今获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担任市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全市中小学维修房屋工程款之机,将市财政局经济建设股所管理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从经济建设股自筹基本建设账户转出460 600元归自己所有,后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官以案说法】完善财政制度,管好财政干部。
被告人朱某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也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此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触目惊心,教训深刻,警示意义重大。从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来看,目前的财政制度必须改进和完善,对财政干部的选拔、使用、监督必须有真正管用的制度。
就财政制度而言,至少要在四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一是对国家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决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做主;二是管项目和管资金必须分开,让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三是对申报项目必须严格审核,还应当考虑请与项目申报、审批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四是对使用大额国家专项资金的,考虑采取公示或者其他方法,使其阳光透明,接受各方监督,以求得公开、公平、公正。
在如何选拔、使用财政干部时,法官建议,应当选拔那些经过长期考验证明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担任财政干部,包括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财政干部绝对不能在一个岗位上干得时间太长,否则会出问题,可考虑三至五年适时调换,还应考虑异地选拔配备财政干部的问题。
为此赋诗点评:
掌握财权财神爷,挪用公款不听邪;
基本建设资金款,亲手捻来如意辙;
为了自己乐快活,胆大妄为想对策;
学校房屋维修款,找来下户往出挪;
一挪就是大存折,四十几万不算多;
支取出来跑了路,含辛茹苦来躲着;
十四年来落了破,东躲西藏过生活;
东窗事发被发现,立案侦查来工作;
查证属实准备捉,哪知早已在外躲;
网上追逃来通缉,最终还是被抓获;
经过审理来定夺,贪污犯罪没的说;
身为财经掌控人,轻易就把公款挪;
作案手段挺恶劣,乍听起来挺费解;
不愁吃来不愁喝,为点小利丢工作;
此案教训挺深刻,财政干部要严格;
完善制度是根本,选拔使用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