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明知盗物仍销赃 掩饰犯罪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5-04-07 09:22:07


    明知是盗窃来的财物,因自己的贪欲而帮忙销赃,其结果自己背负更多的罚款,真是赔了夫人又遭钱。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单处罚金1.5万元。

    2014年12月8日上午9点多钟,被告人王某某(已判刑)伙同李某(已判刑)在各大建筑工地盗窃钢筋、电线等建筑器材,盗来后,将这些建筑器材偷偷运到被告人崔某某所开的废品收购部,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被盗建筑器材共价值2.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找被告人崔某某销售赃物,崔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掩饰犯罪所得罪往往容易被人忽略而致犯罪,有时犯罪主体是无意所为,有时是因贪欲故意为之,但不管是哪一种都会引火上身,致使自己犯罪入狱。被告人崔某某就是鲜明的一例,明知是盗来的财物,一时贪欲而帮忙销赃,结果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人们在遇到帮人销赃之事时,最后报警而不是盲目参与,走上犯罪道路。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