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在对当事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查获一把管制刀具,有效排除了安全隐患。
当天上午10时许,海伦法院负责安检的司法警察辅助人员鲁佳明同志对来院的一名男子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男子通过安检门时,安检设备立即发出警报声。而后在对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通过娴熟、专业的安检技能鲁佳明同志发现其上衣兜内有异常,遂向带班司法警察做出暗示(带班司法警察提示在场司法警察提高警惕,并向大队长杨喜春进行汇报),后让当事人将兜内物品取出,但是当事人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并向门外跑去,这时值班司法警察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被安检人员,并在其上衣口袋内查获一把长为24cm的折叠刀。经盘查询问得知,该男子是陪同朋友来办事,随身携带刀具是用于给小孩削水果,由于第一次来法院,对于人身安全检查比较陌生,所以才有如此慌张的行为。
大队长杨喜春在对其讲清当事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的要求后对其进行了训诫,对查获刀具予以收缴,并对其在法院的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直至其离开法院。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此次安全隐患的排除,是对于海伦法院司法警察安检技能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一次检验和考查,看出海伦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期以来坚持安检训练和突发演练取得了优异成绩。
近年来,因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恶意报复,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法院,造成来院群众及法院工作人员受伤的事件在全国各级法院时有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和法院工作安全,海伦市人民法院院党组、司法警察大队始终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明确安检工作范围和职责,定期组织人身安检技能训练,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筑牢法院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安全检查相关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