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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情敌”怨恨生 故意伤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0-10 10:50:02


    为情敌所困,却干出了伤天害理的事来。海伦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海伦市城内,见到与其还没有离婚的妻子王某生活在一起的张某在商场闲逛,被告人赵某拿起木棍将张某的左胳膊打伤,致其左尺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张某的伤情系轻伤。案发后,赵某亲属赔偿张某医疗费等费用4.3万元。同年6月1日,被告人赵某到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赵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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