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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杯醉驾闯大祸 被判徒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3-12-09 10:53:10


   海伦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藤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7月23日15时许,家住扎音河乡某村的藤某与朋友在一酒店吃饭,并饮了一些高度白酒。酒后藤某驾驶无证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市区雷炎大街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老浴池路口时,与同向前方行驶的由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刘某、藤某同时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海伦市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作出事故认定:藤某无证醉酒未戴头盔驾驶无牌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对藤某抽取血液送海伦市疾病预防中心进行了检验,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6.9mg/100ml。藤某在事故发生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向海伦市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藤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向法院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海伦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藤某喝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醉酒程度较高且发生了交通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认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藤某表示服判,感到非常后悔。并且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法官点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关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GB19522-2004,即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2 mg/ml,小于0.8 mg/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大于或等于0.8 mg/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本案中,藤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9mg/ml,属醉酒驾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法院根据其醉酒状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对其判处了刑罚。

    警言:确立坚守底线的理念。

    一连串的危险因素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且不说无证、无牌,单就不戴头盔、逆向行驶、醉酒驾车这三条而言,相信连小学生都知道其危害性。作为20来岁的年轻人,怎么可能不知道这是严重危及自身安全、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呢?如何把知道、懂得的道理真正转化为不折不扣的行动,才是问题的关键。

    这就联想到我们的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是不是在传授、传播知识的同时,真正帮助人们确立起从善如流、坚守底线的理念。本案中,两名年轻人虽说已成年,但他们的身份都还是学生。如果从更深层次上寻找原因、汲取教训,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家庭及学校的责任?每年暑假,学生意外事故都会以更高的频率发生;酒驾入刑已经两年多,但危险驾驶罪仍然呈现高发态势。由此不难发现,我们不是缺少知识,也不是不懂道理,我们缺失的,是一种坚守底线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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