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盗窃成瘾又进宫累犯被加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5-07-13 13:34:40


    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本应该有所收敛,谁知于某某出狱后又“重操旧业”,在盗窃他人钱财后,便逃至哈市和绥棱等地,将财物变卖。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47日将于某某在哈市一招待所抓获。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

    于某某系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农垦社区农民,201412292时许,于某某来到海伦市某旅店住宿,从其租住的房间窜至该店业主付某某的房间内,遂趁付某某熟睡之机,上前将房间衣柜内的棕色钱夹盗走,内有现金6 920元、黄金手链一只(价值2 160元)、黄金金锁一个(价值810元)。事后,于某某逃离现场,后逃至哈市、绥棱等地,将黄金手链一只、黄金金锁卖掉2002.29元,所获得赃款被其挥霍。该店业主付某某发现被盗并报警,公安民警经侦查,于201547日在哈市一招待所将于某某抓获。经价格评估鉴定,被盗贵重物品共计人民币2 9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查明于某某此次犯罪,是在此前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取他人财物案值人民币约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