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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 触犯法律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4-09-22 10:59:17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信用卡透支购物已成为当下非常时尚的生活消费模式。信用卡确实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在刷卡消费的同时,许多人并不很注意自己的信用额度、还款日期以及身份信息填写的真实性,从而产生了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还有个别人进行恶意透支,最终沦为了罪犯。
    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蒋某申领了信用卡后,进行了透支消费,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三个月内仍未归还本金及利息,涉案金额总计5万余元。办案法官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透支金额、案发后是否主动归还本金及利息、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做出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以案讲法】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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