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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执行促和谐】不让探视不付孩子抚养费 执行法官倾心调解促结案

发布时间:2020-11-24 18:36:50


  11月16日,海伦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孩子父亲不让孩子母亲探视孩子,孩子母亲便不再支付抚养费,双方由此引发纠纷。最终在执行员的主持协调和倾心调解下,使孩子的父母达成了探视协议,并促使孩子母亲将7800元抚养费主动履行。

执行员通过微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2019年,年仅34岁的杜女士和32岁的曲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结束了婚姻关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由父亲曲某抚养,而杜女士自2019年3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无其他争议。后因双方探视孩子发生分歧,杜女士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就不再支付抚养费。于是,2020年11月13日,曲某来到海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员杨广宇拿到案卷了解案情后,先电话联系远在外务工的杜女士。杜女士起初很不乐意,也不愿配合工作,电话一接通就怒怼执行员:“你和他(曲某)是什么关系?干嘛打电话给我?是不是他叫你打电话给我的?”执行员杨广宇却依然态度温和,一番自我介绍以后说道:“虽然你和他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了,但是我知道你对小孩子的爱是一直在的,你看你之前给小孩子的抚养费都是很及时的。那我想后来你没有给抚养费肯定事出有因,希望你能坦白相告。”一番劝说以后,电话那头的杜女士才放下戒备,略带哭腔地告诉执行员事情原委。她说:“我离开老家来到外地务工,其实也是很舍不得自己孩子的,但是毕竟我也要生活。来到外地以后,开始的几年也是逢年过节都会回老家,给孩子买好新衣服新玩具带回去。但是后来曲某他们就不让我见孩子了,我和他联系好多次,他一直拒绝,我去他家找孩子,他就让家人提前把孩子带走。这也是我的孩子,凭什么不让我见啊!”

  执行员杨广宇安抚好杜女士的情绪以后,又联系曲某,严厉批评了他的错误行为,并告诉他: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是需要父母共同关心的,作为母亲的杜女士有权利探视孩子,而且母亲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利的,希望他积极改正错误,不要因自己的狭隘让孩子缺失母爱,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后如若杜女士要探视孩子,在征求孩子的意见后,要主动配合,不能阻挠。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

  执行员杨广宇在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以后,按照双方要求拟定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微信平台和双方交流进行修改。同时,执行员杨广宇约定时间,让杜女士在11月15日请假回来处理,杜女士按照约定时间来到海伦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员杨广宇倾心调解下,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杜女士一次性支付7800元抚养费(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止),后续抚养费自2020年11月开始,杜女士在每月30日前将当年的抚养费600元汇入孩子个人账户,同时,每月探视孩子两次,直至孩子成年。杜女士回海伦要求探视孩子时,在不影响孩子上学的情况下,征求孩子意见以后,曲某应主动配合,否则杜女士有权停止支付后续抚养费,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人的权利。

  【法官说法】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就不支付抚养费?这是法院执行的现实问题。

  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中,探望权能否顺利履行与抚养费是否及时支付是关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离婚后,有些父母会将因离婚中所产生的种种纠纷,与矛盾导致的负面影响不自觉地转移到孩子身上,加上将孩子视作私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会设置各种障碍,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则会以拒付抚养费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对抗,使得探望权的实现成为当下审判执行上的一个难题。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权可以说是这一义务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权的设置应当含有父母对子女关心之意,以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

  从孩子角度来看,其具有被探望的权利,这对于父母来说,则是义务。因此,探望权对于父母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义务来源就在于对孩子亲情上的慰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此可知,抚养费支付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双方的和解协议涉及到子女的利益,但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意思表达能力,因此,对于此类协议法院并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主动审查,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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