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六旬汉“飞砖”伤工友 潜逃后被擒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4-08-22 14:16:09


8月20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62岁的老汉郑某家住某乡的一个小山村,为了生计来到市里做起了建筑工人维持生活。2014年5月19日16时许,与工友王某等人为给师傅上料时,因其让王某给自己递砖一事,二人发生争执。王某先动手用砖头向郑某打来,在经躲闪后没有打到的情况下,郑某一时怒起,竟也拾起一块砖砸向王某,王某被打伤头部左侧,血流不止。郑某见对方被打伤,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医药费500元。经法医鉴定,造成被害人王某左侧颅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事发后,建筑工地负责人报案,被告人郑某为躲避赔偿责任,潜逃外地。2014年6月,认为事态已自然平息,回到家中。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郑某对自己的冲动追悔莫及,并从朋友处借钱,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先期垫付医药费500元)。

    庭审中,今年62岁的郑某表示他案发之前曾喝了不少酒,一时酒后冲动控制不好情绪。“以后再也不喝酒了,喝酒都出了这么大的事,喝酒误事。我错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王某轻伤,应予处罚。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在事发过程中有过错,已取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该案中,被告人为一时冲动致人轻伤,年岁已高家境况凄凉令人同情,但触犯刑律仍需接受惩罚。

    法院为被告人联系法律援助律师,体现了柔性执法的一面。并为被告人与被害人见面协商,促成和解,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适当赔偿,有利于缓和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令被告人得到从轻量刑的机会;法援律师的参与,最大程度减轻了经济拮据、文化水平不高等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保障了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