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在刑满释放后,未改陋习继续进行盗窃,作案11起,涉案金额达3.5万余元。海伦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梁某某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4年5月11日被刑满释放。可是,梁某某不但没有进行改造,反而重操旧业,又干起了老本行。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3月19日间,梁某某多次窜至城内和周边乡镇村,采取撬门別锁的方式,入室窃取现金达2万余元,所盗物品达1万余元,所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3.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又实施盗窃,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寄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非法利益铤而走险,面对的将是铁窗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