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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化肥骗取货款 一男子被判刑4年多

  发布时间:2013-12-24 08:28:24


    为让自己的经营起死回生,竟然采取与他人签订代理销售合同的方式,在他人处赊销化肥骗取货款。张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刑4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张某某系黑河市人,从事化肥和农药生意。2009年的时候与于某经营的化肥经销业务相识,两人开始在经营业务上打交道。2009年5月6日、5月15日,先后在从事经营化肥业务的于某处进化肥200余吨及农药共计333 871元,货到后,张某某给于某出具两张欠据,并约定月息1.2分。张某某在销售后,给付于某农药款8500元,返货款51 536.50元,下欠款273 834.50元。张某某经过几笔的销售往来,并取得于某的信任。2010年4月10日张某某再次到于某处进农药核款为36 100元,给付现金27 300元,下欠8 800元。在于某与张某某的交往中,于某对张某某的为人和处事都挺讲究,便决定与张某某进行合作经营。2011年4月8日于某以给张某某供货单位黑龙江省金地阳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张某某签订了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并在2011年4月15日至7月17日分5次给张某某发化肥、农药,核款为405 211元,张某某又给于某出具了5张欠据,并约定给付1.5分利息,当时给付现金60 000元,下欠345 211元,三年合计拖欠于某货款627 845.50元至今未给付。张某某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由于行业不景气,加上经营不善,加上天气干旱,导致无法经营。在连续亏损的情况下,想卖点钱先还别人的钱。张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出资能力,却继续采取向于某赊销化肥骗取货款的方式,于2012年4月中旬,给于某打电话谎称:“现在正是卖化肥的时候,你给我发点货,我挣点钱还饥荒,进货的钱二、三天就给你。”于某二话没说直接给张某某发35吨化肥。张某某收到化肥后,没有给于某出具收条和迁居,将化肥一部分赊给农民有56 000元,一部分卖出得现金5、6万元,没有给于某返还货款。于某发货后用电话多次催要货款,张某某推拖不付货款,张某某为了逃避于某的追要,便更换了手机号码并逃匿。于某多次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和查找未果,感觉上当受骗,于某为了追回这一大笔货款,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4月10日将张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立波家园小区抓获。

    经警方查实,张某某所经营的化肥生意亏损,造成入不抵出,已经到了无法经营的地步,实际上没有资金可以用于周转。但还是凭上述谎言,骗得于某化肥35吨货款11万元。所欠于某货款无法偿还,只能放弃经营一走了之。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自2009年5月至2011年7月间与于某多次进行化肥、农药销售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张某某都分别给于某出局了欠据8张,下欠货款627 845.50元,并约定利息。对这些交易及欠款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于某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故对张某某这部分利用合同诈骗于某的指控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张某某在2012年4月期间,骗取于某化肥35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骗取于某化肥35吨货款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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