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系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闲暇时到各建筑工地打工,不久,他利用熟悉工地的优势,盗窃工地自来水管被抓获。目前,赵某某被海伦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5年6月20日,朋友小亮找到赵某某,欲让赵某某帮忙联系购买自来水管材,赵某某同意并和小亮商议好价格为13根管材共计人民币2 000元,后赵某某联系了共和镇与海兴镇工地,告知小亮去海兴镇工地购买自来水管材。小亮找来朋友小胜的欧曼牌半截货车准备拉载管材,当车行至丰山乡丰荣村时,因赵某某与海兴镇工地未取得联系,于是赵某某产生了去其干活的包工头冯某的工地盗窃自来水管材的想法。当日21时许,赵某某带领小亮及小亮找来的工人在冯某工地拉走DN90mmPE给水管管材13根,经鉴定,被盗管材价值人民币2 810.60元。案发后,被盗13根自来水管材已返还给冯某。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在其施工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这个案例让人们值得深思,为了好朋友找到头上来,帮忙买自来水管材,是一件好事。可是,赵某某确实帮了朋友,解决了管材问题,但他没有想到,他的所作所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因为,他到自己干活的工地实施了盗窃,自以为没啥大事,可赵某某不给人家打招呼,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得水管管材13根,价值2810.60元。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无知。至此,告诫大家,帮忙是好事,犯法的事千万不要去做。